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 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