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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