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组 建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