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 建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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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