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 建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