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五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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