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九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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