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进行检查。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开始30个工作日前,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选点见证,并制作见证记录。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全部试验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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