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三十二条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