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二条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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