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三)对外贸易合同; (四)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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