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