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