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二十八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