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编制相应的检查要求。 负责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的人员,应当执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以及检查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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