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编制相应的检查要求。 负责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的人员,应当执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以及检查要求。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编制相应的检查要求。 负责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的人员,应当执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计划以及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