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二十四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人员。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