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二十三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