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