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七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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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