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七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