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六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无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者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境外单位委托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单位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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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