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三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5年。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境外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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