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二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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