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二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