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一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 (四)注册登记确认书编号; (五)注册登记确认书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 (四)注册登记确认书编号; (五)注册登记确认书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