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四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