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十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十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四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四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