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