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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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