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监管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