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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