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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