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