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