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九条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九)水上飞机;
(十)地效翼船;
(十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