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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