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