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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