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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