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五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