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三条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