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一条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