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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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