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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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