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