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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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