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