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对企业开展统计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