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第二十二条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