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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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