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