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第二十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