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十九条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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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