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八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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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