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十八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