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六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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