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十六条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