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