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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