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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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