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十四条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