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一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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