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十一条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