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第九条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已经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一年内办完许可证手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