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九条

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已经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一年内办完许可证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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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